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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16年05月03日   來源: 水利部

    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以下簡稱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水利科技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水利檔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水利科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科技檔案,是指在水利科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與載體的歷史記錄,是應歸檔保存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條? 水利科技檔案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水利部的統一領導下,水利科技檔案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檔案業務機構分級進行管理,以確保其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條? 各單位應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與保護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制度,統籌安排業務經費,依法保障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單位的水利科技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集歸檔
      第六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應全面、系統地反映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勘測與規劃設計、基礎數據觀測與分析、項目建設與運行維護、設備儀器制造等水利科技活動的過程與結果。具體內容見附件《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
      第七條? 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須由文件材料產生、經辦部門或項目(課題)組,指定專人進行收集整理后,按規定移交給本單位檔案工作機構集中管理,任何部門與個人均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按時歸檔。
      第八條? 各單位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同步管理”規定,把項目文件材料管理納入項目管理工作程序,列入有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范圍。在下達項目計劃或簽訂項目合同、協議時,應同時明確項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要求;在檢查項目進度時,應同時檢查項目相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在進行項目鑒定(驗收)時,應先期或同步檢查、驗收項目文件材料的整理與歸檔情況;在科技人員考核與職稱評審涉及有關項目時,應有該項目已按要求完成歸檔工作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完整、準確、系統的水利科技檔案是進行項目鑒定(驗收)的必備條件。各單位科技、基建、檔案等業務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把好項目的鑒定(驗收)關。凡水利科技檔案檢查、驗收不合格項目,不得進行或通過項目的鑒定(驗收),更不能申報科技獎勵。
      科研項目在申請驗收(鑒定)前,其檔案應先通過本單位檔案部門的審查、驗收;重點科研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由項目驗收主持單位的檔案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水利部要加強對各單位檔案驗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未經檔案部門審查、驗收或檔案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項目,已獲得獎勵或正在上報科研成果,科技部門將按規定推遲或撤消對該項目成果的獎勵。
      第十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歸檔時限:反映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勘測、規劃設計等基礎業務工作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應按年度,在第2年上半年完成歸檔工作;各專業項目產生的科技文件材料,應在項目實施完成后3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周期較長的項目,可分階段或分單項計算歸檔時限);重要儀器設備的隨機文件材料,應在安裝調試或開箱驗收后1周內完成歸檔工作;項目鑒定或驗收形成的文件材料,應在鑒定或驗收后1個月內完成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或系統水利科技檔案分類方案,細化歸檔范圍,明確整編要求。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應為正本,重要或有專門需要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可適當增加保管份數,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按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第十二條? 由若干單位協作或合作完成的項目,主持單位應負責項目重要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協作或合作的單位,應負責其承擔項目產生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并將階段或結論性文件材料,報主持單位歸檔。
      第十三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應符合《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其中整理錄音、錄像、照片等聲像材料時,應注明材料反映的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及作者等內容。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 /T17678.1-1999、GB/T17678.2-1999)執行。重要的電子文件歸檔時,應形成相應的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十五條? 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時,應編制歸檔文件材料移交目錄(一式2份),由項目或課題的部門負責人審簽,交檔案部門查驗,交接雙方應認真履行交接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檔案部門應不予接收。
      第三章? 保管利用
      第十六條? 對已接收的水利科技檔案,檔案部門應及時進行分類、編目、入庫等管理工作,為檔案的保管利用創造條件。
      第十七條? 各單位保管的水利科技檔案,應使用檔案專用庫房和裝具,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的保管、保護條件滿足規范要求。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庫房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況,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修復,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價值時限。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利用制度,配備必要的檔案利用設施設備,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的利用與編研工作。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水利科技檔案的統計工作,認真執行檔案年報的統計、報送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積極開展水利科技檔案信息化建設,確保水利科技檔案管理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檔案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撤銷或合并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歸屬與流向的要求處置原單位的檔案;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調離時,須交清應歸檔的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或借閱的檔案,不得擅自留存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依據《水利部保密工作管理規定》(水辦[2005]380號)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保密局令第20號)的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加強對水利科技檔案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水利科技檔案鑒定、銷毀制度,并按要求對水利科技檔案進行鑒定,提出保存或銷毀意見,報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實施。銷毀檔案,應到國家指定場所進行監銷,并由2名監銷人員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應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水利科技檔案保管期限劃分為永久和定期(30年、10年)兩種。劃分原則與標準,參照《水利科技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按水利科技檔案移交進館要求,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四章? 獎懲
      第二十七條? 對在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部門或個人,本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改的,應按規定對相關單位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工作機制及人員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設有專門的檔案工作部門,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依法對水利科技檔案工作履行如下職責:
     ?。ㄒ唬?貫徹落實國家檔案法規制度,制定、完善水利科技檔案規劃與規章制度;
     ?。ǘ?督促水利檔案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
     ?。ㄈ?檢查、指導水利科技檔案工作;
     ?。ㄋ模?組織重點項目(課題)的檔案專項驗收。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結合工作職責與任務,明確檔案工作部門和人員,依法加強檔案管理、認真履行檔案管理職責,為促進水利科技檔案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一條? 水利科技檔案工作人員應具備檔案專業和水利等相關專業知識,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并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有計劃地開展對水利科技檔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逐步提高檔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1988年9月2日發布的《水利科學技術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水利科學技術檔案保管期限表》(水辦[198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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