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水利發展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9〕54 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128 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9 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政發〔2017〕13 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水利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發展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補助資金(以下簡稱為"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和省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相關補助資金。補助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等,其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補助資金政策實施期限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周期保持同步,一般不超過5年,到期前根據國家和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在編制年度預算前或預算執行中,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政策實施情況和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四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科學規范、公開公正;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整合資金、集中投入;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的籌集和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補助資金預算,監督預算執行,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含縣級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補助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審核或備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監督檢查、審計驗收、績效考評等制度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部門預算、資金分配和任務清單方案意見,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組織開展資金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督促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分配方案合規性審核、資金撥付、使用管理、監督檢查以及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總體工作等,健全市縣資金管理制度體系。
市縣水利部門(含移民工作機構,下同)主要負責補助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立項審批、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驗收等,研究提出補助資金任務清單和分解方案意見,做好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完善市縣項目管理制度體系。
第二章? 支出范圍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ㄒ唬┧Y源節約保護與開發利用。主要用于重點引調水工程、水利樞紐工程、水庫工程建設;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節約用水、地下水禁采限采、海水入侵區綜合治理和水資源保護等。
?。ǘ┖雍C合治理與保護利用。主要用于落實河湖長制、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和重點山洪溝防洪治理、病險水庫和水閘除險加固、重點河湖水域岸線開發利用與管理保護、河道采砂和清障等綜合治理、河湖清淤疏浚、退耕(林)還河、河道生態修復、江河湖庫水系聯通與河塘溝渠農村水系綜合治理等。
?。ㄈ┺r村水利水電建設。主要用于灌區和灌排泵站工程建設與節水改造、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牧區水利、小型水源、農業灌排電力設施、灌溉試驗站能力建設和試驗費用補助、農村飲水工程水質安全檢測、農村小水電改造及達標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小型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等。
?。ㄋ模┧帘3纸ㄔO。主要用于流域面積50 平方公里以下的小流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
?。ㄎ澹┧こ淘O施維修養護。主要用于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非經營性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以及灌區泵站工程、農村飲水工程等維修養護,水文水資源監測站網、水質實驗室和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庫運行維護等。
?。┧畮煲泼窈笃诜龀?。安排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用于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個人補貼、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安排小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用于小型水庫庫區、移民安置區和影響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具體包括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產開發項目,與移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等。
?。ㄆ撸┧袠I管理與能力建設。主要用于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大禹杯”竟賽、河湖長制以獎代補,省級水利前期工作、行業監督執法與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設、宣傳培訓,以及省水利廳履行職能和自身特殊事項的專項業務費等。
?。ò耍┦∝斦d、省水利廳按照國家和省決策部署,確定的其他水利項目和支出。
第七條 補助資金用于項目所需材料費、設備購置費及施工支出、項目建設的前期勘測設計費、工程招投標費、工程監理費以及必要的項目管理費等,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等與項目建設和維修養護無關的經常性支出以及樓堂館所建設支出。
第八條? 縣級可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從補助資金中計提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三項費用,累計計提額度不得超過該項目省以上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 6%。項目管理費按單個建設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據實列支,財政投入資金 1500 萬元以下的按不高于 2%據實列支;超過 15 00 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 1%據實列支,用于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咨詢、質量檢測、審計監督、項目驗收、宣傳培訓、績效評價等管理方面的支出。不足部分由縣級自籌資金安排并納入部門預算。
市級實施項目的勘測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招標、管理經費應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省以上補助資金中列支。
市縣要嚴格按上述規定控制相關費用計提使用,不得自行提高計提上限比例、擴大支出使用范圍。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補助資金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根據國家和省決策部署、水利中長期發展目標、水利發展實際和跨年度預算平衡要求,編制資金三年滾動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十條? 各級水利部門編制或編報以水利發展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補助資金為主要資金渠道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充分征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后印發實施或匯總上報。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審批權限按有關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水利廳另行下發。各級水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采取竟爭立項、建立健全項目庫等方式,及時將補助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并督促項目單位提前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二條? 省水利廳負責根據預算安排和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及時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確保省財政廳在規定時限內下達資金指標,并按有關規定履行報省政府審批程序。市縣須按相關規定及時將補助資金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單位根據工程合同和項目建設進度,憑合法有效材料向水利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水利部門核實確認,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分期分批撥付資金。
資金支付的相關材料、審批手續和具體比例由市縣財政部門商水利部門、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研究確定,并在資金管理規定和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落實責任主體,規范資金使用撥付程序。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預付款支付和質量保證金預留,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縣要嚴格按補助資金支持方向和支出范圍使用,不得擅自改變支持方向、調整支出用途,不得隨意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準;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執行;要按照《預算法》要求,積極推進資金相關信息公開公示,及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市縣水利部門應加強項目建設管理和財務管理,每個建設項目要單獨建立輔助賬、獨立核算,切實做到??顚S?, 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
第十六條? 執行中形成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規定執行,對結余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市縣,相應扣減或暫停安排資金。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采取“大專項+任務清單”的管理方式。任務清單由省、市水利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任務清單及相關水利規劃或實施方案確定下達,并按規定明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市縣在優先保證完成約束性任務的基礎上,可根據本地區情況統籌安排各支出方向的預算額度。市縣應及時將本地區資金安排情況和相關績效目標報上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對確需實行省級項目管理的,采取項目法分配。
第十九條?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結合年度目標任務、地區客觀因素和績效因素,按輕重緩急將資金切塊下達市縣,由市縣統籌安排使用。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ㄒ唬┠繕巳蝿眨嘀?50% ),以國家和省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項目建設任務,以及大中型水庫移民人口、小型水庫數量和 庫容等為依據。
?。ǘ┑貐^客觀因素(權重20 % ),以市縣水利工程設施數量、耕地面積、農村人口數量、洪滂于旱受災及損失情況、移民后期 扶持重點工作任務,以及貧困縣、民族縣、邊境縣數量等為依據。
?。ㄈ┛冃б蛩兀嘀?0% ), 以國家和省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結果、“大禹杯”竟賽評比考核結果、河湖長制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預算執行進度、農業水價綜合改 革成效等為依據。
對以目標任務分配為重點的資金,可以將地區客觀因素權重并入目標任務權重統籌考慮。
第二十條?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按照國家和省明確的補助標準或比例實行定額補助。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鼓勵市縣根據項目實際,積極采取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PPP )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遵循“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原則,堅持建管并重,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體制機制改蘋創新。按照匡家和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有關規定,市縣應加強水利發展和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補助資金統籌整合,集中資金,突出重點,形成合力。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利、財政部門應加強補助資金績效管理,根據職責分工以及國家和省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資金績效管理具體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為加快項目實施和資金撥付進度,對成熟的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市縣財政部門可先行墊付資金啟動項目實施,待省以上補助資金到位后,再歸還墊付資金,并會同水利部門做好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加強資金的監督檢查,積極采取不定期檢查、引入第三方中介機構等措施,重點對資金到位及使用、建設進度、質量與安全、建設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糾正。分配、管理、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按要求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補助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水利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 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各市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資金管理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蛾P于印發遼寧省水利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財農〔2017〕237 號)、《關于印發遼河凌河保護區河道綜合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財農〔2017〕622號)同時停止執行;其他省級制定的相關水利資金和項目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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