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遼寧省水利廳特定飛檢工作,強化問題警示作用,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提高我省水利行業管理水平,根據《遼寧省水利廳水利監督辦法(試行)》、《遼寧省水利廳廳機關部門與廳直單位對應內設(分支)機構職責清單》和《遼寧省水利廳水利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文件規定,參照《水利部特定飛檢工作規定(試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特定飛檢”是指由省水利廳廳級領導帶隊對我省水利行業實施的監督檢查。特定飛檢采取檢查前不發通知、不向被檢查單位告知行動路線、不要求被檢查單位陪同、不要求被檢查單位匯報、直赴項目現場、直接接觸一線工作人員的“四不兩直”工作機制。
第三條?特定飛檢工作由遼寧省水利廳督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廳督查辦)和省水利中心質安站組織實施,廳機關各部門、廳直各單位及其內設部門(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廳職能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分工,承擔特定飛檢相關工作。
第四條?廳督查辦和省水利中心質安站的工作內容:
(一)根據水利部關于特定飛檢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省水利廳特定飛檢相關規定;
(二)制定省水利廳年度特定飛檢工作計劃;
(三)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督促廳職能部門單位對特定飛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及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
(四)向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省水資源管理集團通報有關年度特定飛檢工作情況;
(五)建立年度特定飛檢工作記錄制度,并將特定飛檢結果提供廳職能部門單位作為對被檢查單位年度相關考核的依據。
第五條?廳職能部門單位的工作內容:
(一)按照職能分工和年度工作重點,提出部門業務年度特定飛檢工作需求,配合廳督查辦制定省水利廳年度特定飛檢工作計劃;
(二)按照省水利廳年度特定飛檢工作計劃,參與本部門業務特定飛檢工作;
(三)依據有關規定,對特定飛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并督促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
(四)及時發布本部門業務特定飛檢工作有關信息,向廳督查辦按季度報送特定飛檢工作情況及年度特定飛檢工作總結;
(五)明確分管特定飛檢工作的負責人及聯絡人,報廳督查辦備案;
(六)完成廳領導交辦的其他特定飛檢工作。
第六條?特定飛檢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技術標準和合同等有關規定對我省水利行業實施監督檢查,圍繞國家年度重點考核、省政府“重強抓”和省水利廳重點工作等項目,重點關注管理薄弱、工作落實難度大或存在較多敏感性、復雜性、重大性問題的領域,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違反或未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技術標準和合同等情況;
(二)管理違規行為;
(三)工程實體缺陷;
(四)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反復出現的問題;
(五)安全風險隱患;
(六)其他問題。
第七條 特定飛檢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年初廳職能部門單位提出具體特定飛檢內容報廳督查辦,廳督查辦匯總后制定全廳特定飛檢工作計劃,于每年3月底前下發廳職能部門單位;
(二)按照全廳特定飛檢工作計劃,廳督查辦協調廳辦公室、廳直各單位黨政群工作部掌握廳級領導周工作計劃安排,提出廳級領導的具體特定飛檢工作出行建議;經請示廳級領導同意后,由廳職能部門單位按照業務需求派員陪同廳級領導開展特定飛檢工作。廳辦公室、廳直各單位黨政群工作部牽頭負責特定飛檢行程保障;
(三)廳職能部門單位在完成特定飛檢工作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特定飛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其它相關材料報送廳督查辦;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廳督查辦督促廳職能部門單位對特定飛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定,向被檢查單位下發整改通知;
(五)參照《水利部特定飛檢工作規定(試行)》,廳督查辦配合廳職能部門單位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八條 特定飛檢發現的問題認定為典型問題,被檢查單位可現場或在24小時內提供相關材料進行陳述、申辯。特定飛檢發現問題后,省水利廳下發“典型問題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時限要求。
第九條 被檢查單位對照“典型問題整改通知”要求組織整改,明確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并將整改結果按照時限要求上報省水利廳。
第十條 廳職能部門單位對整改情況組織核查,對整改到位的問題予以銷號;對未按規定時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問題實施從重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對特定飛檢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排查,舉一反三,汲取教訓,杜絕同類問題重復發生;對被檢查單位管轄范圍內重復發生的同類問題實施從重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