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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2年11月08日   來源: 法規審批處

     ??。?021年5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四章 工程運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水庫(水電站)、堤防、輸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閘、泵站、渡槽、塘壩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城鄉供水、水文、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設、管理以及農田建設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工程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的投入機制,加大對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水利工程數據的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等動態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水利工程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章 工程建設

      第七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與防洪、水資源保護、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政府投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撥付,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

      項目法人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從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條 水利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工期并嚴格執行。對違法干涉建設工期的行為,建設、施工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一條 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等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以次充好。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關于水利工程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及時提供工程驗收所需資料。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約定的水利工程保修期不得低于一年。

      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市場主體的信用檔案,并將其納入省、市、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對失信市場主體進行懲戒。

      第十六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護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對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隱患、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落實的,應當責成建設、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完善管理制度并確保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財政補助、信貸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運營和管理,積極發展新型水利工程融資模式。引導金融機構支持水利工程建設。鼓勵有條件的水利工程采取先建后補、代建制、全過程咨詢、工程總承包等建設方式。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ㄒ唬┧畮欤ㄋ娬荆┩恋卣饔镁€以內的庫區;大壩背水坡腳外,為最大壩高(含基礎)的十至三十倍長度對應的壩下區域;山谷型水庫大壩兩端至分水嶺為半徑,圓弧與庫區土地

      征用線和河道相交范圍內的區域;平原水庫大壩兩端外延五十米至五百米為半徑的區域;

     ?。ǘ┑谭赖躺砑氨乘畟茸o堤地,其中,一級堤防單側護堤地范圍為二十米至三十米,二、三級堤防單側護堤地范圍為十米至二十米;

     ?。ㄈ┹斔艿溃ㄋ矶矗?;

     ?。ㄋ模┝髁渴⒎矫酌棵胍陨系墓喔扰潘?,渠道開挖邊線(填方外腳線)外延五米至十米的區域;流量五立方米每秒以上十立方米每秒以下(不含本數)的灌溉排水渠道,渠道開挖邊線(填方外腳線)外延一米至五米的區域;

     ?。ㄎ澹┧l主體工程建筑物覆蓋范圍以外一定范圍的區域,其中,大型水閘上、下游外延不大于三百米,兩側外延不大于一百米的區域;中型水閘上、下游外延不大于一百五十米,兩側外延不大于四十米的區域;

     ?。┐?、中型泵站廠區構筑物和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筑物外延十米至三十米的區域。

      第十九條 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ㄒ唬┧畮旃芾矸秶吔缦蛲庋由於倜字炼祝ú怀^分水嶺脊線)的區域;

     ?。ǘ┮患壍谭拦芾矸秶吔缦蛲庋由於倜字寥倜椎膮^域,二、三級堤防管理范圍邊界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二百米的區域;

     ?。ㄈ┹斔艿溃ㄋ矶矗┥戏降孛婧蛷钠鋬蓚冗吔缦蛲庋由焓字廖迨椎牡乇矸秶?,以及輸水管道(隧洞)從外周向外延伸十米至五十米的地下空間;

     ?。ㄋ模┕喔扰潘拦芾矸秶吔缦蛲庋由觳淮笥谑椎膮^域;

     ?。ㄎ澹┐笮退l管理范圍邊界向上、下游延伸三百米至五百米,向兩側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的區域;中型水閘管理范圍邊界向上、下游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向兩側延伸一百米至二百米的區域;

     ?。┐?、中型泵站管理范圍邊界向外延伸十米至三十米的區域。

      第二十條 本條例未規定劃定標準的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與其他用地范圍重疊交叉的,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必要、適當、合理的原則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邊界,并向社會公布。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水利工程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按照劃定的范圍設立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志,以及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同時在水庫大壩、水電站、水閘等工程設施設立安全警示標志。

      本條例施行之前,水利工程已經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不再重新劃定。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终?、拆除、損毀水利工程設施;

     ?。ǘ┥米孕钏?、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ㄈ┮苿?、覆蓋、涂改、損毀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

     ?。ㄋ模┰跓o通行功能的堤頂、壩頂、渠頂、戧臺、護堤地和水閘工作橋上行駛機動車輛,但執行防汛抗旱、應急搶險、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以及其他緊急任務的車輛除外;

     ?。ㄎ澹┓?、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開礦、堆積大宗物料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除執行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A倒土、石、礦渣等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

     ?。ǘ┡d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

     ?。ㄈ╅_墾造地、修建池塘;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鋪設管道、電纜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同意,采取必要保護措施,保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安全,并在工程建設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在施工、維護、檢修前,應當通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施工、維護、檢修過程中不得影響水利工程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因建設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拆除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取得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同意,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商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不能在商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者改建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四章 ?工程運行

      第二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水利工程進行確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水利工程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水利工程管理經費足額到位。

      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履行水利工程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被監督單位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匿、弄虛作假、妨礙或者拒絕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庫,由省、市、縣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運行維護。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水庫以外的小型水利工程,按照規定交由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建設的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個人或者其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第三十一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ㄒ唬┙⒔∪芾碇贫?,按照有關規程規范工程運行管理;

     ?。ǘ┳龊盟こ虣z查、觀測、記錄和有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術檔案;

     ?。ㄈ┏袚こ倘粘>S修養護,確保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防汛抗旱調度指令。水利工程的發電、供水等與防汛抗旱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防汛抗旱的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綜合運用衛星遙感、視頻監控等技術,對重要的水庫大壩、水閘、堤防、泵站以及險工險段等水利工程進行實時監測預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第三十四條 公益性為主的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經營性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經費由該工程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 對防洪、抗旱、供水以及公共安全有重要影響的水庫、堤防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發包。

      本條例施行之前,已經出租、出借或者發包的,承租(借)方、承包方應當服從防汛、抗旱等統一調度,并承擔日常管護、維修、安全運行等責任。出租、出借或者發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收回;不能收回的,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出借或者發包。

      第三十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水利工程的設計和使用功能。水利工程原有功能需要取消或者調整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技術論證并提出調整方案,在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利害關系人意見后,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請相關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水利工程應當明確合理使用年限,工程施工、運行管理應滿足工程耐久性設計要求。特別重要的水利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合理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應當進行專門論證,并經相關部門批準確定。當水利工程達到合理使用年限后,如需繼續使用,應當進行全面安全鑒定,必要時采取補強加固措施,重新確定使用年限。

      水利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并且功能基本喪失、嚴重損壞而無法繼續使用,或者水利工程經鑒定存在病險隱患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或者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采取措施排除隱患,申請降低等級或者予以報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利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行后續施工或者擅自投入運行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開礦、堆積大宗物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開礦、堆積大宗物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A倒土、石、礦渣等廢棄物,堆放雜物或者掩埋污染水體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d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_墾造地、修建池塘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终?、拆除、損毀水利工程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ǘ┥米孕钏?、引水、放水、截流、堵塞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ㄈ┮苿?、覆蓋、涂改、損毀界樁、標識牌等保護標志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ζ茐乃こ踢`法行為的舉報未依法查處;

     ?。ǘ┌l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報告;

     ?。ㄈ┥米愿淖兯こ痰脑O計和使用功能;

     ?。ㄋ模┪窗凑沼嘘P規定對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或者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ㄎ澹┧こ坦芾韱挝晃绰男羞\行維護和安全管理職責;

     ?。┢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作為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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