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年1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9年7月11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8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8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取水審批和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除《國務院條例》第四條規定情形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均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第五條 具有《國務院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應急取水情形的?。ㄅ牛┧畣挝换蛘邆€人,應當自?。ㄅ牛┧掌?個工作日內,將下列事項向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ㄒ唬┤。ㄅ牛┧畣挝换蛘邆€人的名稱、地址;
?。ǘ┤。ㄅ牛┧鹗紩r間、地點;
?。ㄈ┤。ㄅ牛┧康?、?。ㄅ牛┧?;
?。ㄋ模┡潘兴饕廴疚?、污水處理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影響。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事項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不屬于應急?。ㄅ牛┧?,應當告知備案人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
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安全而進行的經常性疏干排水,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
第六條 具有《國務院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取水的決定;逾期未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七條 申請取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個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的,應當按照工程總體設計方案一次性提出申請。
第八條 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下列取水除屬于國家審批權限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ㄒ唬┦」芩畮旌推渌」芄┧こ倘∷?;
?。ǘ┭b機容量50兆瓦以上的水電站取水;
?。ㄈ┤掌骄±瞎?、鴨綠江、渾江、艾河、青龍河、遼河、東遼河、西遼河、柳河、繞陽河、清河、柴河、渾河、太子河、大遼河、大洋河、大凌河和小凌河的干流地表水(不含水電站取水,下同)10000立方米以上;
?。ㄋ模┤掌骄〉叵滤?0000立方米以上;
?。ㄎ澹┛缡腥∷?。
下列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ㄒ唬┦泄芩畮煲约捌渌泄芄┧こ倘∷?;
?。ǘ┤掌骄〉诙畹冢ㄈ╉椝泻恿鞯乇硭?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
?。ㄈ┤掌骄〉叵滤?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
?。ㄋ模┛缈h取水和省轄市城市建成區取水未超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的。
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應當征求城市建設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部門所提意見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否滿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總體建設規劃等內容。
第十條 對在地下水超采區、海水入侵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保護范圍內取水以及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取水,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國務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取水,不予批準。
《國務院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包括退水不能全部回補原取水含水層的地溫空調取水。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作出受理和審批決定,不得越權受理和審批不屬于本級受理及審批范圍的事項。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受理、違法審批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取水申請批準后,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設項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項有較大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ㄒ唬┤∷康?、取水量;
?。ǘ┧醇叭∷攸c;
?。ㄈ┤∷绞?、節水措施;
?。ㄋ模┩怂攸c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處理措施;
?。ㄎ澹﹪鴦赵核姓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審批機關報送取水工程或者設施試運行情況等相關材料,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審批機關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方可從事取水活動。
第十五條 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自發放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級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自發放之日起10日內通知取水口所在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十六條 取水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取水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點、退水方式、退水量和水源類型的,應當重新申請取水。
第十七條 取水人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本年度取水統計報表和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在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取水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取水人應當按照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出部分按照下列規定累進收取水資源費:
?。ㄒ唬┏媱澔蛘叱~5%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1.5倍收??;
?。ǘ┏媱澔蛘叱~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2倍收??;
?。ㄈ┏媱澔蛘叱~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2.5倍收??;
?。ㄋ模┏媱澔蛘叱~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3倍收??;
?。ㄎ澹┏媱澔蛘叱~30%以上的,按照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4倍收取。
第十九條 農業生產取水繳納的水資源費,以超過省政府制定并公布的農業用水定額為起征點。農民家庭生活取水和畜禽飼養取水,以超過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限額為起征點。
對農業生產、農民家庭生活和畜禽飼養取水,暫緩征收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水資源費具體繳納數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和實際取水量確定。
實際取水量為計量設施記載的取水量。未安裝或者安裝的計量設施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計量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設施設計的最大日取水量或者設備銘牌額定的最大取水能力確定取水量。
第二十一條 取水人應當安裝符合法定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對暫不具備安裝計量設施條件的農業生產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取水量核算方法,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在省政府決定開征時向社會公布。
消防取水設施以及其他為消除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興建的取水設施,應當安裝取水計量設施。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取水人送達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取水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將水資源費繳入指定銀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憑銀行出具的繳費憑證向取水人開具水資源費專用票據。
水資源費繳納通知單格式文本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
第二十三條 在水庫工程下游河道供水范圍內、兩岸堤防之間(無堤防的,以距河槽兩邊各500米或者以河道漫灘區為界)取水,屬于水庫補給部分的,取水人應當向水庫管理單位交納水利工程水費,由水庫管理單位統一繳納水資源費。
水庫補給部分的水量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ㄒ唬┤〉乇硭?,以在水庫供水期間的實際取水量計算;
?。ǘ┤〉叵滤?,由水文機構評價、測算補給量,并報該水庫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確認。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供水范圍和水庫供水期間,由該水庫的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確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生產取水的水資源費按年繳納;工業及其他取水的水資源費按月繳納。取水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的,按照《國務院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水資源費由審批機關負責征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征收的水資源費,委托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除省管水庫以及其他省管供水工程的水資源費外,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本級征收的水資源費,委托市或者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受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委托事項再行委托。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減免水資源費。
第二十六條 征收的水資源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省、市、縣之間水資源費的分配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條 征收的水資源費應當用于下列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和開發工作:
?。ㄒ唬┧Y源的調查、評價、監測和規劃;
?。ǘ┕澕s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制與推廣,用水定額和節水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和修訂;
?。ㄈ┧Y源開發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設;
?。ㄋ模┧Y源科研和國際國內科技交流與合作;
?。ㄎ澹┧Y源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宣傳;
?。┧谭ūO察及水事糾紛的調解;
?。ㄆ撸┧Y源管理、節約、保護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ò耍┡c水資源節約、保護、管理和開發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級征收的省管水庫和其他省管供水工程及水電站的水資源費,按照不低于總額50%的比例用于供水工程和水電站上游地區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市、縣繳入省級國庫的水資源費,按照不低于總額50%的比例用于市、縣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征收的水資源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年度水資源費收入預算和規定用途編制水資源費年度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實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截留或者挪用水資源費。
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物價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應當對水資源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ㄒ唬┥米匀∷?;
?。ǘ┏^取水期限取水的;
?。ㄈ┥米愿淖內∷猛镜?;
?。ㄋ模┥米愿淖內∷?、退水地點或者退水方式的;
?。ㄎ澹┥米栽黾尤∷?、退水量的。
對擅自取水的,應當按照其取水量收取水資源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國務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12月28日發布的《遼寧省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和1994年10月6日發布的《遼寧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遼ICP備10008193號 網站標識碼:2100000048
訪問統計: 郵編:110003 主辦單位:遼寧省水利廳 聯系方式:024-23863046 地址:沈陽市和平區十四緯路五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