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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印發《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0年07月10日   來源: 省防辦

      為進一步加強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監督檢查行為,確保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正常開展,有效發揮監測預警系統防災減災效益,水利部近日印發了《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條及五個附件。第一章明確了編制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原則等。第二章規定了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第三章規定了監督檢查主要事項、檢查方式、檢查流程。第四章規定了問題分類、陳述申辯、問題整改等具體要求。第五章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實施主體、追究對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方式、追究標準。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將使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促進山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持續發揮作用與效益。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行為,確保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正常開展,有效發揮監測預警系統防災減災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水利監督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國山洪災害自動監測系統、監測預警平臺、預警信息發布等進行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是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的監督檢查單位,負責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或者提出追究建議。

      第二章? 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條

      水利部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ㄒ唬┙M織指導實施全國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工作;

     ?。ǘ┙M織對山洪災害自動監測系統、監測預警平臺、預警信息發布等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ㄈΡO督檢查發現問題涉及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實施責任追究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六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ㄒ唬┲笇嵤┍玖饔蚱瑓^內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工作;

     ?。ǘΠl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檢查整改情況;

     ?。ㄈΡO督檢查發現問題涉及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ㄋ模└鶕渴跈嚅_展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以下監督檢查職責:

     ?。ㄒ唬嵤┍据爡^內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工作;

     ?。ǘο录壦姓鞴懿块T開展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完成整改,并檢查整改情況;

     ?。ㄈ┌凑展芾頇嘞迣ΡO督檢查發現問題涉及的責任人和下級責任單位實施責任追究;

     ?。ㄋ模┫录壦姓鞴懿块T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按整改要求進行問題整改,報告整改情況。

      第八條

      省級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其所負責的山洪災害自動監測系統、監測預警平臺的直接責任單位;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山洪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的直接責任單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其所管轄范圍內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的領導責任單位。直接責任單位應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負責監測預警問題的自查自糾,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及材料報送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事項與程序

      第九條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主要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選取山洪災害多發、易發、發生強降雨區域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監督檢查事項主要包括:

     ?。ㄒ唬┳詣颖O測站點日常運行狀態;

     ?。ǘ┳詣颖O測站點降雨監測、數據接收和在線情況;

     ?。ㄈ┛h級監測預警平臺軟硬件日常運行狀況;

     ?。ㄋ模┕ぷ魅藛T操作情況;

     ?。ㄎ澹╊A警信息發送接收情況。

      第十條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開展。

      “線上”方式是指監督檢查單位通過水雨情實時監控系統和預警信息報送系統對各級山洪災害監測預警開展情況進行在線監督檢查。

      “線下”方式是指監督檢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派監督檢查組對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實施現場監督檢查,主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監督檢查組應盡量配備從事或熟悉山洪災害監測預警方面的工作人員,加強人員培訓。

      第十一條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按照“查、認、改、罰”四個環節開展,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ㄒ唬┲贫ㄉ胶闉暮ΡO測預警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ǘ╅_展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

     ?。ㄈ┌l現并確認問題;

     ?。ㄋ模┨岢鰡栴}整改意見;

     ?。ㄎ澹┒酱賳栴}整改;

     ?。┨岢鲐熑巫肪恳庖娀蚪ㄗh;

     ?。ㄆ撸嵤┴熑巫肪?。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監督檢查單位應按要求及時提交監督檢查報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工作開展情況、發現問題、整改要求及責任追究建議等內容。

      第四章 問題分類與整改

      第十三條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根據在山洪災害防御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問題分類標準見附件1。

      監督檢查組依據附件1的規定對發現的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問題及其嚴重程度進行初步認定。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組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時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予以確認,必要時可與被檢查單位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交換意見。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問題確認單(式樣)見附件2。

      第十五條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材料進行陳述和申辯。監督檢查組應聽取被檢查單位的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申述材料予以復核,如對相關問題存在爭議或難以判定時,應及時與相關水旱災害防御部門溝通確認。遇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須立即整改的,先整改后申述。

      第十六條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發現的特別嚴重問題、嚴重問題、較重問題和出現頻次較多的一般問題,應及時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問題整改清單,責成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被檢查單位按要求整改,建立整改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事項、整改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在規定時限內匯總后反饋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機構。對嚴重影響山洪災害監測預警或不立即處理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密切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水利部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或責成相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必要時可向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管理權限或根據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和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責任單位包括直接責任單位和領導責任單位。

      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其中直接責任人為直接責任單位直接從事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人員,領導責任人為直接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等。

      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直接責任單位、領導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分類標準分別見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二十條

      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ㄒ唬┴熈钫?;

     ?。ǘ┘s談;

     ?。ㄈ┩▓笈u(含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等);

     ?。ㄋ模┢渌嚓P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一條

      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按等級分為:

     ?。ㄒ唬鏅z查;

     ?。ǘ┘s談;

     ?。ㄈ┩▓笈u;

     ?。ㄋ模┙ㄗh調離崗位;

     ?。ㄎ澹┙ㄗh降職或降級;

     ?。┓?、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認定問題等級、從重實施問責:

     ?。ㄒ唬┡撟骷?、隱瞞山洪災害監測預警重大問題的;

     ?。ǘ┚懿徽幕蛘暮笕圆环弦蟮?;

     ?。ㄈ┚芙^接受監督檢查的;

     ?。ㄋ模┍O測預警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的。

      第二十三條

      由水利部實施水利行業內通報批評(含)以上的責任追究,在水利部網站公告6個月。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行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水利部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監督檢查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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