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推行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號),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提高河道砂石開采、運輸、堆存等涉砂活動監管效能,精準、高效打擊河道非法采砂行為,維護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經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遼寧海事局研究決定從2023年起在全省推行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
二、主要內容
?。ㄒ唬┻m用范圍。依法開采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砂石,其運輸、過駁、裝卸、堆存等,實行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制度。河道、航道整治疏浚產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ǘ┖拥郎笆蛇\管理單信息。主要包括: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編號、監督舉報電話、查詢電話、砂石來源、過駁、轉運、運輸、審核等內容。
?。ㄈ┖拥郎笆蛇\管理單形式和使用管理。我省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采用紙質管理單形式,并結合實際逐步向電子管理單過渡。紙質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一印制、嚴格保管、按需使用。按照分級管理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的登記、發放、存檔等相關管理工作。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應當在河道砂石裝載現場填寫,內容清晰、真實、完整、準確。河道砂石需水上過駁或砂場轉運的,可由水上過駁區、砂場經營主體依照有關規定出具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
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實行一車(船)次一單。紙質管理單一般一式四聯:第一聯由河道采砂現場監管機構收執,作為控制采砂總量的依據;第二聯由采砂人(供砂人)收執,作為核對采(供)砂量的依據;第三聯交砂石承運人,作為運輸河道砂石合法來源的憑證,運抵目的地后交砂石接收方收執;第四聯交發放采砂許可、批復河道整治疏浚項目或批復采砂可行性論證報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砂石運抵碼頭或裝卸點裝卸(包括上岸堆存或裝船離岸)、砂場堆存前,承運人應向有關經營主體提交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河道砂石需水上過駁的,水上過駁區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向接受過駁砂石的承運人出具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并留存復印件。砂場因銷售或其他原因需轉運河道砂石的,砂場經營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向承運人出具河道砂石采運管理單,并留存復印件。
?。ㄋ模┯嘘P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各方責任;加強部門協作;加強監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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