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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河長制?河長制的起源是什么?
河長制是各地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堅持問題導向,落實地方黨政領導河湖管理保護主體責任的一項制度創新。河長制以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為主要任務,通過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河長制起源于江蘇省無錫市。2007年太湖大面積爆發藍藻,引發了江蘇無錫水危機,敲響了生態警鐘。當地政府認識到,水危機問題表現在水里,根子在岸上。解決這些問題,需要統籌水上岸上、上下游、左右岸,更需要黨政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2007年8月,無錫市在全國率先實行由地方行政首長負責的河長制,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污染源頭治理,明確了11條考核辦法,將79條河流斷面水質的監測結果納入黨政主要負責人(即河長)政績考核?!昂娱L制”實施一年后,該市轄區內的79條河流考核斷面達標率從53.2%提至71.1%,水污染防治效果明顯,太湖水質顯著改善。無錫市的做法受到廣泛關注,江蘇、浙江、江西等地結合各地實際,陸續探索實行河長制,并不斷豐富完善了河長制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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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前,我省開展過類似“河長制”方面的嘗試嗎?
有過,并取得了較好效果。
2010年,省委、省政府在遼河、凌河劃定保護區,成立了保護區管理局,并以“河長”、“段長”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完善河湖管理保護工作機制。一是建立責任機制。分管副省長與保護區有關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定工作《任務書》,明確主體責任、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二是建立聯動機制。省政府成立遼河、凌河生態文明示范區建設管理委員會,省直14個廳委及沿河各市政府為委員單位,形成省政府領導下的多部門、上下游、左右岸聯動工作機制。三是建立統籌機制。省政府領導親自部署、調度、檢查、落實重點、難點工作。發改、財政等部門統籌安排河道治理保護資金,2010至2016年共落實省以上資金42億元。四是建立考評機制。省政府把“兩河”治理保護的重要任務、重點工作納入對各市政府的績效考評體系,實行嚴格的績效管理和綜合評比制度。五是建立監督機制。把“河長”“段長”名單在遼寧日報上公示,明確責任,接受監督。省人大、省政協定期不定期檢查“兩河”治理保護工作。
經過幾年的努力,遼河、凌河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效,2013年遼河在“三河三湖”治理中率先摘掉重度污染的帽子,2014年遼河被國家確定為全國唯一的流域型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
3.河道采砂備受社會關注,我省在采砂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河道采砂管理始終是水利工作的重點和難點,為了切實加強采砂管理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了采砂管理法律法規體系。2011年以來,我省修訂了《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遼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采砂出讓價款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水利廳印發了《河道采砂管理實施細則》、《采砂權拍賣掛牌交易管理辦法》等多個規范性文件,有效建立和完善了采砂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二是有效強化了采砂管理前期工作。通過以上法規和文件,我省確立了采砂規劃、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3個前期工作環節,有效提高了河道采砂的科學性、合理性和管理的可控性。通過采砂規劃將采砂活動與防洪、供水和生態保護有機結合,發揮了河道采砂的綜合功能。通過采砂實施方案明確了現場管理的標準和要求,使管理人員有所遵循,便于把握。
三是確立了采砂權市場運作機制。河道采砂權全部采取拍賣和掛牌交易的方式進行,由各市組織通過社會中介機構實施,使采砂權出讓活動更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
四是建立了水政公安聯合執法的保障機制。目前,14各市和大部分縣(市)均設立了江河流域公安機構,全省基本建立健全了水政與江河公安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2016年,水政公安聯合查處違法違規采砂案件205件,扣押設備113臺套,罰款113萬元,有效地維護河道采砂秩序,保護了河道建設管理成果。
4.從我省工作方案看,沒有設立村級河長,請問如何解決河道管護最后“一公里”問題。
你提出的問題非常好。
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重點在地方、關鍵在基層,為了較好解決基層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問題,從2012年開始,我全面完善鄉、村兩級基層水利管護隊伍建設。按照1鄉1個水利站、1村1名水管員、1座小型水庫2名庫管員(1名全年、1名汛期)的標準配置了鄉、村兩級水管單位和人員。目前,全省共設立905個鄉級水利站,聘用約9900名村級水管員和1370名庫管員。并為鄉鎮水利站新建或維修了辦公場所,配置了管理車輛等設備,省財政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標準落實了水管員和庫管員工資補助。目前,水管員、庫管員充分地發揮了“宣傳員、信息員和管護員”的“三員”作用,較好地解決了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最后一公里”問題。
5、各級河長的職責主要是什么?
河長職責:各級總河長、副總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對河長制工作負總責;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本責任區內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對流域(河流)或片區河長制工作及實施目標負責。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保護工作,主要包括水資源保護、水質達標、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采砂、破壞航道、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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